股東專欄
股東問答

 

01 世紀民生科技何時成立?

答: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世紀民生)成立於民國 80 年 7 月 29 日成立,並經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准入區設立。

 

02 世紀民生科技提供何種產品服務?

答:世紀民生科技提供 IC 設計製造銷售之服務。主要產品請參考本公司網站:產品訊息。

 

03 世紀民生科技最新年度的營收及盈餘各為多少?

答:請參考本公司網站:投資人園地之營收及財務資訊

 

04 世紀民生科技何時於證券交易市場上櫃 ? 代號為何?

答:本公司普通股於民國 85 年 9 月 16 日掛牌上櫃,代號為 5314 。

 

05 世紀民生科技的會計年度如何計算?

答:本公司會計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06 辦理世紀民生科技股票過戶機構為何?其聯絡方式?

答:機   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   址: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 210 號地下一樓

網   址: http://www.yuanta.com.tw/

電   話:( 02 ) 2586-5859

 

07 更換股東印鑑時,應該如何辦理?

答:股東若想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應洽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新的印鑑卡及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

 

08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該如何辦理?

答:向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填寫印鑑掛失(毀損)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連同新的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申請書上聲明當日生效,可於辦理印鑑掛失或毀損當日生效使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09 股東戶名變更,要辦理什麼手續?

答:應持戶名變更之證明文件,比照印鑑更換手續向公司辦理戶名及印鑑變更。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

 

10 公司受理股東辦理印鑑遺失手續,對股東所持有的股票,要不要登記?

答:一、未曾加蓋股東舊印鑑的股票,股東可不必提示。

二、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股東應於辦理印鑑掛失時提示予公司辦理。公司應請股東於股票背面再次加蓋新印鑑卡之印鑑或簽名式,並由公司註明印鑑掛失並加蓋公司登記證章以資證明。此作業係使第三人於取得股票時可即時審視出讓人之背書是否有瑕疵,以免影響其辦理過戶登記。

三、股票如因送存集保、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但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仍應由股東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11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所定之前後兩次受讓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要怎麼計算?

答:

  1.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2.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會 85.10.17(85) 臺財證 ( 三 ) 字第 57849 號函。

 

12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讓受,其每股成交價格如何認定?

答: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為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 68.3.21(68) 財北國稅參字第 34420 號函。

 

13 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 ( 蓋 ) 原存簽名式或印鑑,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繼承系統表。
  2. 股票繼承人現有部分戶籍謄本。
  3.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 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4.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 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6.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14 不是本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要檢附什麼身分證明文件?

答:

  1. 繼承人為外國人: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正機構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2.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15 辦理繼承過戶時,繼承人中如有依民法規定在繼承開始二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權情形, 應另檢附哪些資料?

答: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書。

 

16 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是否還需要至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

答: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係登記在證券集中保管專戶名下,投資人於領回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17 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要如何辦理過戶?

答: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所持有的股票公司辦理:

  1. 股票。
  2. 加蓋「領回日戳」(由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加蓋)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印鑑(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要用原留印鑑)。
  4. 股東印鑑卡(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可免填具)。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18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辦理股份出讓,有何特別規定?

答:股東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故辦理股票過戶時需由法定代理人在股票及過戶書上簽名或蓋章才可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五條。

 

19 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停止過戶期間,股東可不可以辦理質權設定或解除?

答:可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股東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或解除之登記業務。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

 

20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答: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21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答: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司法院秘書處( 77 )秘臺廳(一)字第 01099 號函。

 

22 股票掛失期間,掛失股票的股息、紅利、配股是不是可以發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23 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答: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24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還沒辦理過戶就遺失,應該怎麼辦?

答:應持該股票已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之證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遺失程序辦理補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25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26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上開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本會 90.10.9 ( 90 )台財證(三)字第 142129 號函。

 

27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臨時會或除權(息)幾日前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股票停止過戶時點應如何計算?

答:一、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二、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是以如公司股東常會日期為三月三十一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計算六十天,即自元月三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過戶(設二月為二十八日);如股東臨時會日期為三月三十一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計算三十天,即自三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過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一條。

 

28 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因忘記過戶而沒有領到應配發之股利,要如何補救?

答:投資人可至股務單位,提示股票及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補辦過戶手續後,要求權值返還;股務單位於審核後,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

 

29 公司辦理除權(息)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該如何補救?

答: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

 

30 投資人發現帳簿劃撥配發之新股股數有疑義時,應向何單位查詢?

答:應洽發行公司查詢。因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辦理帳簿劃撥作業是依據發行公司編製之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辦理帳簿劃撥配發作業,電腦媒體明細資料由發行公司編製,所以應向發行公司洽詢。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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