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专栏
股东问答

 

01 世纪民生科技何​​时成立?

答:世纪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民生)成立于民国80 年7 月29 日成立,并经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核准入区设立。

 

02 世纪民生科技提供何种产品服务?

答:世纪民生科技提供IC 设计制造销售之服务。主要产品请参考本公司网站:产品讯息。

 

03 世纪民生科技最新年度的营收及盈余各为多少?

答:请参考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园地之营收及财务资讯

 

04 世纪民生科技何​​时于证券交易市场上柜? 代号为何?

答:本公司普通股于民国85 年9 月16 日挂牌上柜,代号为 5314 。

 

05 世纪民生科技的会计年度如何计算?

答:本公司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06 办理世纪民生科技股票过户机构为何?其联络方式?

答:机   构: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

地  址: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 号地下一楼

网  址: http://www.yuanta.com.tw/

电  话:( 02 ) 2586-5859

 

07 更换股东印鉴时,应该如何办理?

答:股东若想将留存印鉴更换新印鉴或更换为签名式,应洽发行公司股务单位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填明加盖旧印鉴的股票号码和股数,连同新的印鉴卡及股票,送交公司办理登记,办妥登记后次日生效。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一条。

 

08 股东印鉴遗失或毁损时,应该如何办理?

答:向发行公司的股务单位填写印鉴挂失(毁损)申请书,并填明加盖旧印鉴的股票号码和股数,连同身分证明文件及其影本,连同新的印鉴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办理登记,经查核认可后更换新印鉴或留存签名式,办妥登记后次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申请书上声明当日生效,可于办理印鉴挂失或毁损当日生效使用。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

 

09 股东户名变更,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持户名变更之证明文件,比照印鉴更换手续向公司办理户名及印鉴变更。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一条。

 

10 公司受理股东办理印鉴遗失手续,对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要不要登记?

答:一、未曾加盖股东旧印鉴的股票,股东可不必提示。

二、已加盖旧印鉴的股票,股东应于办理印鉴挂失时提示予公司办理。公司应请股东于股票背面再次加盖新印鉴卡之印鉴或签名式,并由公司注明印鉴挂失并加盖公司登记证章以资证明。此作业系使第三人于取得股票时可即时审视出让人之背书是否有瑕疵,以免影响其办理过户登记。

三、股票如因送存集保、设定质权中或已卖出,而由股东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无法提示股票办理者,得免提示已加盖旧印鉴的股票,但设质股票经解除质权时,仍应由股东提示股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

 

11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间之直接让受,所定之前后两次受让行为相隔不少于三个月,要怎么计算?

答:

  1. 私人间之直接出让与受让行为,应各算一次。
  2. 让受行为之起算,应以让受行为之日为准,无法证明时,以受让人向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名簿记载之日为准;惟于同一日内出让或受让同一证券,其累计数量不超过一个成交单位者,得作一次计算。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三条、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本会85.10.17(85) 台财证( 三) 字第57849 号函。

 

12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间之让受,其每股成交价格如何认定?

答:不经由证券市场买卖之上市股票,应按买卖日前一日该种类股票市场收盘价为准。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三条、 68.3.21(68) 财北国税参字第34420 号函。

 

13 继承人办理股票继承时,应检附哪些文件?

答:由继承人填具过户申请书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签( 盖) 原存签名式或印鉴,并检附下列文件:

  1. 继承系统表。
  2. 股票继承人现有部分户籍誊本。
  3. 本国继承人其国民身分证(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时, 应加法定代理人之国民身分证)。
  4. 继承人有数人时,其应继分依民法继承编应继分规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继承人股份分配同意书;由法院裁判者,检附法院裁判书。
  5.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核发之遗产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书。
  6.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四条。

 

14 不是本国继承人办理股票继承时,要检附什么身分证明文件?

答:

  1. 继承人为外国人:居留证、护照或经当地国我驻外单位验证或由当地法院或政府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当地国法定公正机构验证之身分证明文件。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为本国国民,且另须提示受托人国民身分证及委托书。
  2. 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之人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继承关系证明文件暨大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之继承关系公证书或证明文件。继承人如限于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来台办理,应出具经合法认定委托书,委托台湾地区第三人代为办理。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四条。

 

15 办理继承过户时,继承人中如有依民法规定在继承开始二个月内向法院抛弃继承权情形, 应另检附哪些资料?

答:应另附经法院备查之抛弃继承证明文件书。

 

16 从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的股票,是否还需要至发行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答:从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的股票,系登记在证券集中保管专户名下,投资人于领回后,应至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方得享有股东权益。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

 

17 从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的股票,要如何办理过户?

答:应备妥下列文件向所持有的股票公司办理:

  1. 股票。
  2. 加盖「领回日戳」(由证券金融事业或证券商加盖)的股票过户申请书及原买进报告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 印鉴(如果是已开户的股东,要用原留印鉴)。
  4. 股东印鉴卡(如果是已开户的股东可免填具)。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

 

18 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办理股份出让,有何特别规定?

答:股东为未成年或禁治产者,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理人为父母时,父母双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签名或盖章,故办理股票过户时需由法定代理人在股票及过户书上签名或盖章才可办理。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三十五条。

 

19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除权(息)停止过户期间,股东可不可以办理质权设定或解除?

答:可以,股票停止过户期间,公司仍应受理股东办理股票质权设定或解除之登记业务。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三十九条。

 

20 股票遗失,应该如何办理挂失及补发?

答:办理股票挂失及补发,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1. 由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机关报案或报备,填具股票挂失申请书,送交公司查核登记;尚未办妥过户者,另增附证券商或出让人之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应于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声请法院公示催告并以声请状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办理者,公司得注销其挂失之申请。
  3. 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申请人应将登载公示催告裁定之新闻纸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满后,凭法院之除权判决书向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21 股东办理股票挂失,应向那个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答:向发行人(发行公司)所在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司法院秘书处( 77 )秘台厅(一)字第01099 号函。

 

22 股票挂失期间,挂失股票的股息、红利、配股是不是可以发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公司应俟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再行发给。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23 原申请挂失的股票已经找到,要如何办理撤销股票挂失?

答:申请撤销股票挂失时,股东应填具股票撤销挂失申请书,送交公司查核登记;已依民事诉讼法声请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权判决者,应检附向法院声请撤销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权判决之声请状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向公司办理。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24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的股票还没办理过户就遗失,应该怎么办?

答:应持该股票已由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之证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遗失程序办理补发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25 股东申请股票遗失或补发时,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并检附法院之除权判决书,送交公司办理补发手续。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26 股票灭失股东无法取得报案证明时,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毁损灭失,股东如确无法依上开报案或报备程序取得相关证明时,得以出具切结书载明毁损灭失事实及标的股票明细等,并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替代报案证明,向公司办理挂失后,经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程序,再向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本会90.10.9 ( 90 )台财证(三)字第142129 号函。

 

27 公司应于股东常会、临时会或除权(息)几日前停止办理股票过户?股票停止过户时点应如何计算?

答:一、公司于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前三十日内,或决定分派股息、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办理股票过户。

二、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是以如公司股东常会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则停止过户期间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计算六十天,即自元月三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过户(设二月为二十八日);如股东临时会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则停止过户期间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计算三十天,即自三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过户。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一条。

 

28 从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的股票,因忘记过户而没有领到应配发之股利,要如何补救?

答:投资人可至股务单位,提示股票及买进报告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补办过户手续后,要求权值返还;股务单位于审核后,得径自证券集中保管专户转出该股利或增资股票给付之。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三条。

 

29 公司办理除权(息)时,股票所有人未及时于停止过户前办理过户,该如何补救?

答: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配发增资股票时,股票所有人未及时于停止过户前办理过户,而仅凭同意书转让其股利、增资股票,或由其证明确实为该股利、增资股票之权利人者,应自停止过户五日内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协调办理。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三条。

 

30 投资人发现帐簿划拨配发之新股股数有疑义时,应向何单位查询?

答:应洽发行公司查询。因为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办理帐簿划拨作业是依据发行公司编制之配发名册之电脑媒体办理帐簿划拨配发作业,电脑媒体明细资料由发行公司编制,所以应向发行公司洽询。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三十三条。

 

31 若有采访需求应该与谁联系?  

答:职 称:代理发言人

姓 名:许 惠 珠

电 话: (03)578-4866  

电子邮件信箱: pr@myso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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